| 索引号: | 3070211020000103000000/2026020600000153 | 发布机构: | |
| 生效日期: | 2026-02-06 | 废止日期: | |
| 文 号: | 所属主题: | 政策解读 |
《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》政策解读
一、出台背景
行政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之一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“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,化解在萌芽状态。”为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,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依法化解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,省司法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修订安排,结合全省实际,对2012年印发的《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进行了重新制定起草,广泛征求了省直相关行政部门、各市州意见建议,按程序开展了合法性审查、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为基层减负政策一致性评估。《意见》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2026年2月1日起实施。
二、主要内容
《意见》共5部分。一是总体要求。明确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,对建立党委领导、政府负责、司法行政部门牵头、各职能部门为主体、社会协同联动的行政调解新格局提出要求。二是准确把握行政调解的主体和范围。对行政调解主体进行了规定,具体明确了可以行政调解的纠纷争议和不适用行政调解的情形。三是明确规范行政调解的程序。对行政调解的申请和启动、行政调解的受理、矛盾纠纷的调解、调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、调解的终止5大方面15个具体环节提出了要求,贯穿行政调解整个流程。四是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。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员名册制度、统计报告制度、文书建档制度、工作衔接制度做出明确要求。五是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组织领导。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发挥指导作用,做好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、信息交流和监督考核等工作,相关行政部门积极履行行政调解职责。对加强组织建设、加强队伍建设、加强信息化建设、落实工作责任、强化工作监督提出工作要求。
解读机关:青海省司法厅
联系人:马文涛
联系电话:0971-82472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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